<noframes id="dvdbz"><address id="dvdbz"><listing id="dvdbz"></listing></address>

<address id="dvdbz"></address>

<noframes id="dvdbz"><address id="dvdbz"><nobr id="dvdbz"></nobr></address><noframes id="dvdbz"><form id="dvdbz"><nobr id="dvdbz"><meter id="dvdbz"></meter></nobr></form>

<noframes id="dvdbz">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發布時間:2007-10-26
分享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1號公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標準的制定 
 第三章  標準的實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標準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對下列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
  (一)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
  (二)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三)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項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四)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關工業生產、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重要農產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標準的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條 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國家鼓勵積極采用國際標準。
  第五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化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市、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各自的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


第二章 標準的制定 

  第六條 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之后,該項行業標準即行廢止。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之后,該項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法律對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
  第八條 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護環境。
  第九條 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合理利用國家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經濟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產品的通用互換,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十條 制定標準應當做到有關標準的協調配套。
  第十一條 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
  第十二條 制定標準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科學研究機構和學術團體的作用。
  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組織由專家組成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標準的草擬,參加標準草案的審查工作。
  第十三條 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以確認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

第三章 標準的實施 

  第十四條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
  第十五條 企業對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產品,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部門申請產品質量認證。認證合格的,由認證部門授予認證證書,準許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規定的認證標志。
  已經取得認證證書的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以及產品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
  第十六條 出品產品的技術要求,依照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十七條 企業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應當符合標準化要求。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檢驗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檢驗機構,對產品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驗。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處理有關產品是否符合標準的爭議,以前款規定的檢驗機構的檢驗數據為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已經授予認證證書的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認證部門撤銷其認證證書。
  第二十二條 產品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并處罰款。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沒收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驗、管理人員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法實施條例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條文解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標準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保緱l是關于標準化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2."標準化"的含義是,在經濟、技術、科學及管理等社會實踐中,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通過制定、實施標準,達到統一,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的過程。

      3.制定標準化法的目的是,"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矗畼藴驶⒎ǖ淖饔檬?,通過標準化立法,"使標準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的需要"。

  第二條 對下列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

      (一)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

      (二)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三)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項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ㄋ模┙ㄔO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ㄎ澹┯嘘P工業生產、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重要農產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標準的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保緱l是關于制定標準的對象的規定。

     ?。玻?quot;標準"的含義是,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統一規定。它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方面協商一致,由主管機構批準,以特定形式發布,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

      3."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是指,對工業產品本身的技術要求。

      4."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是指,對工業產品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的技術要求。

     ?。担?quot;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項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是指,環境保護的安全、衛生指標和檢驗方法,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要求及其檢驗方法。

     ?。叮?quot;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罚?quot;有關工業生產、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是指,各種技術術語、有特定含義的圖形、標志、符號,代表某種概念或事物的字母或數字和文件格式、設計繪圖方法。

     ?。福?quot;重要農產品"是指,重要的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產品(含種子、種苗、種畜、種禽)。

      9."其他需要制定標準的項目",包括信息、能源、資源、交通運輸的技術要求,交通運輸和工農業生產、工程建設的管理技術要求,互換配合的技術要求。

  第三條 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保緱l是關于標準化工作任務和國家有計劃發展標準化事業的規定。

     ?。玻贫藴省⒔M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是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

       "制定標準"是指,標準制定部門對需要制定標準的項目,編制計劃,組織草擬,審批、編號、發布的活動。

       "組織實施標準"是指,有組織、有計劃、有措施地貫徹執行標準的活動。

       "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是指,對標準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處理的活動。

     ?。常?quot;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標準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標準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項目是:

       制定標準的項目,實施標準和對標準實施監督的措施,以及標準化事業發展項目等。

  第四條 國家鼓勵積極采用國際標準。

     ?。保緱l是關于國家對采用國際標準政策的規定。

      2.本法所指"采用國際標準",包括采用國外先進標準。

       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所制定的標準,

       以及ISO所出版的國際標準題內關鍵詞索引(KWIC Index)中收錄的其他國際組織制訂的標準等。

       國外先進標準包括有影響的區域標準、工業發達國家的標準和國際公認為有權威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等。

      3."采用國際標準"的含義是指,把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技術內容,通過分析,不同程度地納入我國標準,并貫徹執行。采用國際標準的產品,技術水平相當于國外先進水平或國際一般水平。

      4."國家鼓勵"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采用國際標準的產品制定必要的鼓勵政策和提供必要的優惠條件。

  第五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化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市、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各自的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

     ?。保緱l是關于國家標準化工作管理體制的規定。

     ?。玻畤覍藴驶ぷ鞑捎媒y一管理與分工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是指:

       組織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方針、政策;

       組織制定全國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組織制定國家標準;

       指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問題;

       組織實施標準;

       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統一管理全國的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統一負責對有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業務聯系。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是指:

       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門、本行業實施的具體辦法;

       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承擔國家下達的草擬國家標準的任務,組織制定行業標準;

       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

       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標準;

       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分工管理本行業的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化工作"是指:

       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具體辦法;

       制定地方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組織制定地方標準;

       指導本行政區域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問題;

       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標準;

       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是指:

       貫徹國家和本部門、本行業、本行政區域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并制定實施的具體辦法;

       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承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下達的草擬地方標準的任務;

       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標準;

       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標準的制定

  第六條 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之后,該項行業標準即行廢止。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之后,該項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法律對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保緱l是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制定部門和各類標準的適用范圍的規定。

     ?。玻畬π枰谌珖秶鷥冉y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制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要求和互換配合要求;

       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要求;

       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術要求;

       通用基礎件的技術要求;

       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

       工農業生產、工程建設、信息、能源、資源和交通運輸等通用的管理技術要求;

       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的重要技術要求;

       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產品和工程建設的通用技術要求。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編號、發布。

       其中,藥品、獸藥的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布;食品衛生、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分別由衛生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號、發布;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由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由國務院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常畬]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制定行業標準的項目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行業標準主管部門確定。


四虎永久免费影院在线